(2015)韶乳法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刘剑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乳法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乳源瑶族自治县(下称乳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剑,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2014年4月2日被告人刘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乳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乳源县看守所。辩护人林志强,男,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乳源县人民检察院以乳检公诉刑诉(2014)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剑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乳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剑及其辩护人林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乳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9日18时许,被害人吴某甲来到乳源县××镇××村委××村18号被告人刘剑家中吃晚饭。吃完饭后,被告人刘剑提议去乳源县必背镇板泉村。由被害人吴某甲驾驶一辆黑色小型轿车(车牌号粤FV××××),搭载着被告人刘剑往必背镇方向开去。在乘车过程中,被告人刘剑认为被害人吴某甲和他人在赌博中“出千”骗了自己很多钱,导致现在倾家荡产,心生怨恨,想杀死被害人吴某甲。当汽车途径乳源县必背镇横溪村委会Y930乡道4KM+800M路段时,被害人吴某甲将车挂空挡,两人下车小便后再次上车,被害人吴某甲坐在驾驶座,被告人刘剑坐在后排座位。上车后,两人因谈到赌博的事情致使矛盾激化,被告人刘剑用水果刀往坐在前排的被害人吴某甲脖子上割了一刀,并说被害人吴某甲害得他很苦。被害人吴某甲反抗无果,被被告人刘剑连续割脖子几刀。在打斗过程中,被害人吴某甲再次启动汽车缓慢前行。此时,被告人刘剑下车从车前走到汽车的副驾驶室旁边,打开副驾驶位的车门将被害人吴某甲的包和手机拿走。汽车翻进了路边的小溪里,被害人吴某甲爬出车外藏在草丛中。被告人刘剑跳下小溪里未发现被害人吴某甲,以为被害人吴某甲被压在了汽车下面。随后,被告人刘剑打电话叫盘某某开车来接他。被告人刘剑见盘某某驾车到达后,又返回翻车的路边将被害人吴某甲的包、手机、水果刀拿上车。被告人刘剑把被害人吴某甲包里的一万元现金拿出来放入自己的裤袋。当汽车行驶到横溪大坝时,被告人刘剑叫盘某某停车,被告人刘剑下车把被害人吴某甲的手机、水果刀和一块石头放进该包里,并将被害人吴某甲的包丢进了横溪水库中。被害人吴某甲等被告人刘剑走后,从小溪爬出来走到附近的工棚求救,被送到了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刘剑,宣读了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材料、现场勘查材料,出示了现场照片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刘剑使用刀具连续割伤被害人吴某甲的要害部位,故意剥夺被害人的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将被害人杀死,属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剑使用刀具连续割被害人吴某甲的脖子后,在被害人吴某甲未失去知觉的情况下,利用被害人吴某甲不能反抗,拿走被害人吴某甲的财物现金人民币1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剑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剑辩称,其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太重了,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具体构成什么罪其不清楚。其在小便的时候,就想着其自己有那么好的家庭,就放弃了杀害被害人吴某甲的念头,只是想教训他一顿。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其认为由于当时被害人吴某甲的包已经掉在地上,其只是过去捡起那个包,不构成抢劫罪。辩护人林志强的辩护意见是,其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的定性都是错误的,应该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就故意杀人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1、不存在被告人刘剑主动拨打被害人吴某甲电话的情况;2、在去必背镇“讨钱”的时候都没有产生杀害被害人吴某甲的念头,只是选择了被告人刘剑比较熟悉的横溪水库借下车小便,想谈妥钱的问题。最终没有谈妥,被告人刘剑犹豫后觉得为了十万元去杀人不值得,便放弃了杀人的念头;3、上车后,被害人吴某甲觉得自己受骗了,所以才先动手打被告人刘剑,被告人刘剑便反抗;4、被告人刘剑的陈述基本符合事实和常情,刀不是被告人刘剑的,而是被害人吴某甲的;5、被告人刘剑没有要砍伤被害人吴某甲的动机,更没有主观上要杀死被害人的意识,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和询问中隐瞒了一些事;6、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人刘剑也是始终抱着去和被害人吴某甲商谈、协商、和谈的念头,而不是要杀害被害人吴某甲;7、事后被告人还跑下水沟去看被害人吴某甲是否被压在车下,怕被害人吴某甲被车压死。综上,应该对该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对犯抢劫罪的辩护意见如下:公诉机关对抢劫罪的定性也是错误的,1、被告人刘剑在盘某某开车过来后,叫盘某某等他几分钟,自己就跑回去捡起那个包。关于这个行为,是被告人刘剑临时起意的,而不是说在伤害被害人吴某甲的时候为了去抢这个包。定抢劫罪是不符合被告人刘剑的犯罪心理的。2、被告人刘剑也不是说要非法占有这个包;3、被害人吴某甲在整个过程中也是存在过错的,虽然被害人吴某甲在极力回避这个问题;4、被害人吴某甲是先动手打了被告人刘剑,然后左手拿刀想伤害被告人刘剑;5、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10000多元,从现有的证据来看不能证实有10000多元的事实,辩护人认为,这个钱最多也就是1000-2000元;6、水果刀到底是谁的这个问题,从现有证据看,刀是被害人吴某甲带来的;7、刀作为一个很重要的物证,至今也没有找到,对案件的认定是起到关键性作用的;8、被告人刘剑对被害人吴某甲的伤害没有留下任何严重的残疾或者说相关功能的丧失,应该从轻处理;9、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他承认自己的行为,只是对构成什么罪有异议,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的量刑过重,应该在有期徒刑五年上下量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9日18时许,被害人吴某甲来到乳源县××镇×+村民委员××村18号被告人刘剑家中吃晚饭。吃完饭后,被告人刘剑提议去乳源县必背镇板泉村。由被害人吴某甲驾驶一辆黑色小型轿车(车牌:粤FV××××),搭载着被告人刘剑往必背镇方向开去。在乘车过程中,被告人刘剑认为被害人吴某甲和他人在赌博中“出千”骗了自己很多钱,导致现在倾家荡产,心生怨恨,想杀死被害人吴某甲。当汽车途径乳源县必背镇横溪村村民委员会Y930乡道4KM+800M路段时,被害人吴某甲将车挂空挡,两人下车小便后再次上车,被害人吴某甲坐在驾驶座,被告人刘剑坐在后排座位。上车后,两人因谈到赌博的事情致使矛盾激化,被告人刘剑用水果刀往坐在前排的被害人吴某甲脖子上割了一刀,并说被害人吴某甲害得他很苦。被害人吴某甲反抗无果,被被告人刘剑连续割了脖子几刀。在打斗过程中,被害人吴某甲再次启动汽车缓慢前行。此时,被告人刘剑下车从车前走到汽车的副驾驶室旁边,打开副驾驶位的车门将被害人吴某甲的包和手机拿走。汽车翻进了路边的小溪里,被害人吴某甲爬出车外藏在草丛中。被告人刘剑跳下小溪里未发现被害人吴某甲,以为被害人吴某甲被压在了汽车下面。随后,被告人刘剑打电话叫盘某某开车来接他。被告人刘剑见盘某某驾车到达后,又返回翻车的路边将被害人吴某甲的包、手机、水果刀拿上车。被告人刘剑把被害人吴某甲包里的人民币2000元拿出来放入自己的裤袋。当汽车行驶到横溪水库大坝时,被告人刘剑叫盘某某停车,被告人刘剑下车把被害人吴某甲的手机、水果刀和一块石头放进该包里,并将被害人吴某甲的包丢进了横溪水库中。被害人吴某甲等被告人刘剑走后,从小溪爬出来走到附近的工棚求救,被送到了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安机关依法取得并经当庭宣读、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一、书证1、乳源县公安局出具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及通知书、逮捕证及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刘剑于2014年4月3日被乳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7日被逮捕;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程序合法的事实。2、乳源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剑被害人吴某甲的出生时间、职业及住址等情况,并证明被告人刘剑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3、通话清单,证实案发当日2014年3月29日14时及14时12分,被告人刘剑(电话号码138×××××××3)与被害人吴某甲(电话号码159×××××××5)有通话联系,且这两次通话被告人刘剑均为被叫,被害人吴某甲均为主叫的事实。4、乳源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和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剑身上扣押的现金人民币301500元,并将扣押在案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已归还被告人刘剑的妻子谢秋英,扣押和返还手续合法的事实。5、乳源县公安局出具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和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剑被抓获到案的事实。6、乳源县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刘剑因赌博于2013年5月29日被公安机关处罚款500元的事实。7、乳源县公安局出具的出警经过,证实在2014年3月29日晚上23时7分有人报警的事实。二、证人证言1、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9日晚上在送被害人吴某甲到乳源县人民医院的途中,被害人吴某甲说不出话来,一直发出“爸、爸”的声音,其叫医生找了笔和纸,被害人吴某甲在纸上写上“被告人刘剑杀其”的文字,被害人吴某甲当时还是清醒的事实。2、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9日晚上,其做完工后,22时左右其就睡觉了。大概睡到晚上23点钟左右时,其就听到旁边工棚里的阿婆在大声叫“有人啊,有人”,其打开门后发现有一个伤者坐在其工地的工棚门口,那名伤者已经说不出话来,只是发出“哇、哇”的声音,其看到这种情况就马上打110报警的事实。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9日晚上有一个没穿衣服的青年男子走进其所在工地工棚休息处,工地的包工头彭某拉亮灯见到那个青年男子,并看见他身上满是伤,脖子伤得很严重。彭某向那个男子问话,但该男子表现出不能讲话而且很痛苦的样子,彭某见状就拨打了110求救电话。后来必背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并用警车接走了该男子的事实。4、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剑是其丈夫,2014年3月29日下午16时,其从地里回到家中,看见有一个年轻人从其家客厅出来,其问被告人刘剑刚才那个年轻人是谁,被告人刘剑告诉其该人是被害人吴某甲,是邀其去赌钱的。大约过了一个小时左右,其喂完猪在煮饭时,看见刚才那个年轻人驾驶一辆小轿车来到其家门口,后来被害人吴某甲在其家吃晚饭。约20时左右,被告人刘剑对被害人吴某甲说:“烂锑煲,走”。然后被告人刘剑和被害人吴某甲一起上了被害人吴某甲的小轿车,被害人吴某甲开车,被告人刘剑坐在后排。他们开车离开不久其就睡觉了,当其睡到迷迷糊糊时,其儿子叫醒其,并说被告人刘剑可能出事了,叫其收拾衣服,他要逃难。这个时候电话响了,被告人刘剑在电话告诉其,说他与被害人吴某甲打了架,伤了人,不知被害人吴某甲死了没有,并叫其准备好洗澡水和车钥匙。过了大约半个小时左右,被告人刘剑回到家里,其就责备他为什么和被害人吴某甲打架,被告人刘剑就说“我也不想,他整天欺负我,我不知道是弄伤了他,还是杀死了他,我要逃难”。临走时,被告人刘剑拿了10000元给其并说:“你没钱用,拿10000元给你,你照顾好两个小孩,照顾好家里”。然后就开车离开家里。第二天晚上21时到22时之间,被告人刘剑打了个电话回来,其问他在哪里,被告人刘剑说他去了湖南省郴州市,然后就说被害人吴某甲他们害了他,邀他去赌钱合伙“出千”赢他钱之类的话的事实。5、证人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9日21时5分,其接到被告人刘剑的电话,叫其去必背镇横溪村村民委员会板泉村接他,其就和妻子驾驶皮卡车去了,在火烧岭路口大转弯处看见了被告人刘剑,被告人刘剑叫其等他十分钟,大约过了5分钟,被告人刘剑就上了车,然后其就开车送他回家,被告人刘剑一上车就说“快点,一会怕那个人上来路边报警”。送被告人刘剑回去的途中被告人刘剑说“出了点事”,其就问他出了什么事,被告人刘剑说他杀了人,要走三个月,要求其帮他照看一下他家。差不多经过横溪水库大坝时,被告人刘剑说要丢袋子叫其停车,其停车后被告人刘剑就下车,其看见他捡了一个石头上来关上车门,将石头塞进袋子里,行驶了大约100米左右,经过横溪大坝时,被告人刘剑从右后车窗将袋子丢进横溪水库的事实。6、证人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9日晚上9点40分左右,其丈夫盘某某说他有个朋友在必背镇横溪村村民委员会板泉村附近喝多了酒没有车回家,要他开车去接送一下,其再追问后才知道是被告人刘剑,其与盘某某约半个小时到达那里接到被告人刘剑后马上往回走的事实。7、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乳源县公安局桂头派出所所长,其在2014年3月29日后的几天接过被告人刘剑的电话,他向其过问被害人吴某甲被他故意伤害的案件情况。其试图了解他现在藏身在什么地方,其还劝他回来把事情说清楚,被告人刘剑不肯告诉他的藏身地点,也没有说回来自首的事实。三、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2014年3月29日中午,其接到被告人刘剑的电话,问其今天有没有空,晚上他们可能要打牌,要去的话就让其带多点现金。于是,其起床后拿了5万元,包里大概还有1000多元零钱,装在深兰色的皮挂包上,背着包驾驶粤FV××××黑色轿车从乳源县城直接去了桂头镇被告人刘剑家,那时大概是下午5点左右,其坐下来闲聊了一会,有个朋友打电话叫其去乳源县小岛饭店吃饭,其就跟被告人刘剑告别,并说晚上要去打牌就打电话给其,于是其开车出了桂头镇停了一下车,正准备回乳源县城的时候,被告人刘剑又打电话给其,被告人刘剑说晚上19时去他家接他。其于下午18时10分左右再次返回被告人刘剑家。在他家吃了顿便饭,到了晚上19时左右,其就催了他一下,大概晚上20时,其与被告人刘剑一起出门,于是其开车,被告人刘剑坐在车后排,两人在车上闲聊起来,聊了双方以往的恩怨和赌钱的事情。过了乳源县必背镇大概几公里,被告人刘剑突然说要下车方便,其挂了空挡,两人一起下车方便。上车后被告人刘剑突然用左手抓起其的头发,右手持水果刀割其喉咙,其两个手用力抓住刀,被告人刘剑说今晚要杀死其,其当时已经说不出话,流着很多血,割了一刀之后其拼命挣扎,他又抓住其又割了几刀,具体几刀其不记得了,当时车是空挡停着。他割其的时候说其害得他很苦,参与打他、骗他的一个也走不了。后面其换了车档,车慢慢向前行,然后他下车又打开了副驾驶室车门,车走得很慢,自动前行,其踩不到油门,被告人刘剑从副驾驶拿走了其的包和手机,然后手拿车锁打其的头,打了好几下。其伸过手去关车门,血流得到处都是。门关上了他又打开,他还是一直用车锁打其的头。其没有办法,就只好扭动方向盘,把车开下了水沟,车下去翻了个跟斗,其跳下车就躲在车旁边不远的草丛里,当时被告人刘剑还在路面。过一会其听到一辆摩托车到了路面停了下来,接着听到一些谈话声,紧接着又来了一辆柴油皮卡车,接着路面上灯很亮,其看见有手机灯在照,还有人下来找其,其藏得更深,其看见一个人拿着手机从其身边走过,过了一会,其听见汽车走了的声音。认为他们走了,慢慢爬上路面,发现那路面上还蹲着个人,其又爬下去躲了起来,后来听见了摩托车声音越来越远,就再一次爬上了路面沿路返回,走了一段路,发现有一个工棚,其用手拍打工棚。里面的人发现其后就报了警。过了一段时间警察来了接其到了医院,另外,被告人刘剑杀其的刀不是其的,也不是其车上的事实。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014年3月29日下午14时左右,被害人吴某甲用手机打电话给其说一会去其家,下午16时多,被害人吴某甲驾驶号牌尾数×××的东风日产小轿车来到其家。当时其家里人都在,其对被害人吴某甲说有什么事到外面谈,不要来家里谈。聊了大约十几分钟,被害人吴某甲就开车出去了。过了大约半个小时,被害人吴某甲又返回其家里,其叫其妻子去做饭,其就和被害人吴某甲坐在客厅喝茶,被害人吴某甲就对其说:“要还十万元,不还钱不行”。其妻子做好饭后,其就招呼被害人吴某甲先吃晚饭,吃完晚饭时大约19时15分,其和被害人吴某甲就到客厅继续聊天,其当时一直想他走,一直等到20时,被害人吴某甲还是不肯离开,其就想了一个办法,于是对被害人吴某甲说:“必背镇板泉村有个人欠我10万元,看有没有钱还”。其和被害人吴某甲就上了被害人吴某甲的轿车,被害人吴某甲开车,其坐在后排,汽车一直往必背镇板泉村方向行驶。汽车行驶中,两个人没有说话,在路上其在想这几年被被害人吴某甲他们赢了其那么多钱,现在被逼成这样,要死就大家一起死,汽车行驶到离现场有两公里的地方是横溪水库最深的位置,其以小便为由叫他停下车。于是其和被害人吴某甲两人下了车,在水库边小便,当时其动了杀心,想抱着被害人吴某甲跳下水库同归于尽,最后还是放弃了。于是又上了车继续往里面开,行驶到差不多到现场的位置,其就直接对被害人吴某甲说:“烂锑煲,我就没有钱”,被害人吴某甲马上拉动汽车手刹,转过身来一拳就打过来,打到其的右边脸颊,其就一闪,然后被害人吴某甲从驾驶座的左侧拿了一把水果刀,直接用左手抓住水果刀刺向其的右肩位置,其用右手伸出去抓住他的水果刀,死死抓住,左手就抓住他的头发按他的头到副驾驶位置上,并用右手把水果刀夺了过来,被害人吴某甲这时说:“刘老板,你想怎样?”,其又用左手抓住被害人吴某甲的头发,整个人从中间位置骑上他身上压住他不能动,被害人吴某甲又说:“要谈去你家谈”,其听到就发火,就摸住被害人吴某甲的颈部割了一刀,被害人吴某甲用双手去抢其的刀,但是没有其那么大力,没有夺过去。其责问被害人吴某甲为什么从乳源县城到桂头镇杨溪村每次赌钱要“出千”赢其那么多钱,被害人吴某甲就解释了十几分钟,其火气更加上来,又割了被害人吴某甲的颈部一刀。然后其就下车,叫被害人吴某甲下车来谈,被害人吴某甲下车说:“就和你谈,看你能不能把我杀了”,其与被害人吴某甲一直走了十几米,走过一个过水的圆水泥管上面的路面,被害人吴某甲又说:“有本事你杀了我”,其火气更大了,其上前用左手抓住被害人吴某甲的颈部,右手用水果刀不是很用力的捅了被害人吴某甲下颚下一点位置。被害人吴某甲害怕了,就跑上车去,准备驾驶车辆离开,车辆当时慢慢行驶,其赶快跑到汽车的副驾驶,打开车门拿被害人吴某甲的包和手机,其就把他的包随手一丢,看见车还在慢慢行驶,左摆右摆的一直翻下路边小溪里面,其当时慌了,下去看了一下,发现被害人吴某甲没在车上。当时其右手拿着被害人吴某甲的手机,左手抓住水果刀离开现场一直往外面走,走到水库边上往水库方向将被害人吴某甲的手机和水果刀丢掉。然后其打了电话给盘某某叫他开车来接其,大约过了十几分钟,盘某某和他妻子一起驾驶一辆皮卡车进来,盘某某将车调好头准备回来时,其想起那把刀和被害人吴某甲的提包,于是其叫盘某某等几分钟。其又返回现场路边捡起被害人吴某甲的提包和那把水果刀后回到车上,其打开车门坐在后排右侧位置,其叫盘某某快点走,差不多到了横溪水库时,其叫盘某某停车,其下车捡了一块石头,上车后打开车内的灯光,打开提包看见里面有一个钱包,其又打开钱包,看见有银行卡和现金大约几千元,应该不够1万元。其将现金全部塞进其的右侧裤袋内,将水果刀塞进提包的中间袋子内,将石头用提包的带子绑在一起,经过横溪水库大坝时,其打开右侧车窗,从车内把提包和水果刀连带石头一起丢下横溪水库,随后汽车一直往家里赶,一直到其家门口,其就叫盘某某离开。回到家里时,其对其老婆谢某某说出事了,其离开几天,其换了一身衣服并叫其妻子收拾好两套衣服,拿着车钥匙驾驶粤FK××××东南汽车离开,其去了湖南省汝城县盈洞乡一个村庄的一个好朋友家避难的事实。五、鉴定结论1、乳源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乳公(司)鉴(损)字【2014】5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吴某甲的损伤符合锐器及钝器损伤之特征。损伤致气管裂伤,甲状软骨、右侧勺状关节断开,右侧声带断裂,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5.2c)款的规定,被害人吴某甲喉及气管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的事实。2、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证实:粤FV×××东风日产小轿车向盘、档位把手、车门扶手、右侧车门玻璃边框及塑料装饰条、右侧车内门把手1及2、车内锁开关、座包背侧中段、后排中间座垫、左侧脚垫上自制刀套上的血迹以及被害人吴某甲的左右手指甲与被害人吴某甲的血液检材基因成分一致,左侧脚垫上黑色鞋子上的可疑血迹、后排座垫的毛发未检出的事实。六、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2、辨认笔录2014年4月9日被告人刘剑和被害人吴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刘剑辨认,被害人吴某甲就是2014年3月29日晚其在乳源县必背镇横溪村村民委员会溪北村路段被其用刀割伤喉咙等部位的男子;经被害人吴某甲辨认,被告人刘剑是2014年3月29日晚在乳源县必背镇横溪村村民委员会溪北村路段用刀割伤他喉咙等部位的男子的事实。七、视听资料乳源县公安局出具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六张,证实被告人刘剑在公安机关供述了其主要的犯罪事实,同时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刘剑的询问程序合法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剑使用刀具连续割伤被害人吴某甲的要害部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剑使用刀具连续割伤被害人吴某甲的脖子后,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的情况下,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也不敢反抗,拿走被害人的财物和现金人民币2000元,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剑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剑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将受害人杀死,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剑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剑和辩护人林志强的辩护意见称,被告人刘剑在中途小便的时候,就放弃了杀害被害人吴某甲的念头,只想教训被害人吴某甲一顿,被告人刘剑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只构成故意伤害罪。经查明,被告人刘剑以前与被害人吴某甲有矛盾,被告人刘剑认为被害人吴某甲和他人在赌博中“出千”骗了自己许多钱,导致倾家荡产,心生怨恨,在被害人吴某甲2014年3月29日下午到他家后又不肯离开,其生怕赌博的事情被妻子知道的情况下产生了杀死被害人吴某甲的念头,并选择了杀死被害人吴某甲的地点。被告人刘剑作案手段残忍,用刀具连续割被害人吴某甲的脖子,主观上有明显欲置被害人吴某甲于死地的故意,当被害人吴某甲欲摆脱被告人刘剑而自救时,不慎将汽车翻入水沟中,此时,被告人刘剑明知被害人吴某甲已受重伤,汽车翻下水沟有可能造成被害人吴某甲再次伤害,并加快被害人吴某甲的死亡,而被告人刘剑却抱着放任的态度,不对被害人吴某甲进行施救,而是去将被害人吴某甲的钱财拿走。被告人刘剑回家后选择了逃跑,而没有选择报警或者自首,被告人刘剑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特征,被害人吴某甲没有死亡是由于被告人刘剑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告人刘剑和辩护人的该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剑和辩护人林志强的辩护意见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剑犯抢劫罪的定性是错误的,被告人刘剑当时见被害人吴某甲的包掉在地上,只是过去捡起包,没有抢劫的行为,被告人刘剑的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经查明,被告人用刀具连续割被害人吴某甲的脖子后,被害人吴某甲为了自救,不慎将汽车翻入水沟中,被告人刘剑明知被害人吴某甲已受重伤,汽车翻下水沟又造成被害人吴某甲再次伤害,被害人吴某甲已产生了恐惧的心理和失去了反抗的能力,不敢也不能对被告人刘剑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进行反抗。被告人刘剑此时不对被害人进行施救,而是乘被害人吴某甲没有反抗的能力而产生了非法占有被害人吴某甲的钱财的犯罪故意,被告人刘剑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被告人刘剑和辩护人的该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剑和辩护人林志强的辩护意见称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刘剑抢劫的数额没有证据证明是10000多元,而是1000-2000元,经查明,被告人刘剑和被害人吴某甲对抢劫的财物数额的表述不一致,但被告人刘剑自认抢劫人民币2000-10000元之间,从有利于被告人出发,对被告人刘剑抢劫的数额认定为人民币2000元,该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剑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26年4月1日止。)二、被告人刘剑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汉移审 判 员 杨志坚人民陪审员 赵茂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朱义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