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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淑令与被执行人山西通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淑令,山西通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朱淑令(曾用名朱叔玲),女,195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明晶一巷*号。被执行人山西通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俊锋,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朱淑令与被执行人山西通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运中民终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山西通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觉向申请执行人朱淑令支付水泥款189829元及利息,逾期该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通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30854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刘 兵执行员 吕小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雅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