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新执字第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荀某与陈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荀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新执字第056号申请执行人荀某。被执行人陈某。本院(1996)新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荀某于199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某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