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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张民初字第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张民初字第0057号原告陈某。被告周某甲。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旻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由于婚后被告经常在外喝酒,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亦在女儿五个多月时,无故将其殴打,后报警处理。现双方已经分居。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双方离婚,2、女儿周某乙由陈某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不要求周某甲承担抚养费。被告周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陈某与周某甲于2002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周某乙。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偶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近年来矛盾有所加深,故陈某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结婚登记申请书、常住人口登记卡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陈某与周某甲经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结婚后亦生育一女,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陈某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多为对方考虑,多为子女考虑,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故对陈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陈某与周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旻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丁云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