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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7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6-21

案件名称

北京天适德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夏立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适德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夏立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7588号原告北京天适德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东路苑小区21号楼322室。注册号:110112010170303法定代表人秦明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亮,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乃平,女,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被告夏立才,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身份证号:×××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天适德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适德信公司)与被告夏立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夏立才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甲x号,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夏立才虽提出其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甲x号,但未就此提供证据;且天适德信公司提起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诉讼,其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x号健翔园小区。故夏立才关于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夏立才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审判员  唐卫京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慧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