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范登峰诉任占林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101号原告:范某某。委托代理人:崔建军、霍元胜,德州德城大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某。委托代理人:任某甲,系被告女儿。委托代理人:周琼,山东众成仁和(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8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袁冬梅审 判 员 徐智勇人民陪审员 赵金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晓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