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陈威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威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刑初字第67号公诉机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威,男,1993年2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平潭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邱宏福、何秋芬,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威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威及其辩护人邱宏福、何秋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10月9日晚19时许,被告人陈威通过电话联系,以要求提供上门异性服务的名义,将被害人陈某某诱骗到福州市晋安区福州汽车北站附近某快捷酒店房间内,在服务结束后,被告人陈威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对被害人陈某某进行威胁,然后用透明胶和台灯电线绑住被害人的手,从被害人陈某某的包内抢走现金1200多元人民币(币种,下同),一部苹果4代手机(价值1050元)及三张银行卡,并逼迫被害人陈某某说出银行卡的密码后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陈威取走被害人陈某某其中一张海峡银行卡上的3600元。2、2014年10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陈威使用上述相同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诱骗至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某酒店房间内,之后被告人陈威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威胁,并用尼龙绳将被害人的手脚捆绑起来,从被害人王某某的包内抢走现金100多元及一张建设银行卡,并逼迫被害人王某某说出该银行卡的密码后逃离现场,随后陈威取走被害人王某某银行卡上的20000元。案发后,追回赃款19500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威亲属代其退出赃款5400元,其中4800元已发还被害人陈某某,600元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返还清单、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DNA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视频监控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与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抢劫是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而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代的,此起抢劫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家属也代其主动将赃款退回,具有酌情从轻情节。因此,请求对被告人陈威予以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劫取他人财物,金额达2595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第一起抢劫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威归案后如实交代的罪行与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陈威归案后在侦查阶段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主动代其退出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9年10月1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陈威供犯罪使用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房卡一张由暂扣机关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雯霞人民陪审员 江秀平人民陪审员 阮文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琦附本案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