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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行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赵金平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平,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李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行初字第70号原告赵金平,男,1965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贵荣。委托代理人陆秀忠。委托代理人吴斌。第三人李成辉,男,1983年11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戴海龙,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金平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金平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赵金平负担。审 判 长  赵忠元代理审判员  姚 姝人民陪审员  董桂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姚丽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