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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民一初字第5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苗巍与刘轶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民一初字第5641号原告苗某,女,住址。被告刘某某,男,住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国新代理审判员  胡水静人民陪审员  邴佳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祁 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