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民一初字第5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苗巍与刘轶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民一初字第5641号原告苗某,女,住址。被告刘某某,男,住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国新代理审判员 胡水静人民陪审员 邴佳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祁 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