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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边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李顺富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顺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边执字第361号被告人李顺富,曾用名秦俸明、秦丽,男,1991年2月4日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新龙乡天坪村5组6号,现住攀枝花市九附二汽配市场出租房32-1号。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5)盐边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李顺富罚金刑一案,被执行人李顺富已于2015年1月23日依法向本院缴纳罚金7000元,本案罚金刑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德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谭 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