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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繁民二初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向明生与吴俊、王丽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明生,吴俊,王丽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繁民二初字第00552号原告:向明生,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委托代理人:高全,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园,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俊,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王丽,系吴俊之妻。被告:王丽,女,汉族,住芜湖市新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明生与被告吴俊、王丽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明生以双方已达成一致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明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明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向明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程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