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繁民二初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向明生与吴俊、王丽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明生,吴俊,王丽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繁民二初字第00552号原告:向明生,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委托代理人:高全,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园,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俊,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王丽,系吴俊之妻。被告:王丽,女,汉族,住芜湖市新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明生与被告吴俊、王丽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明生以双方已达成一致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明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明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向明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程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