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诉前调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德明与王媛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德明,王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诉前调字第00048号原告:王德明,男,198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龙山镇西山行政村西山自然村**号,身份证号码为:3412231989********。被告:王媛媛,女,199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为:3416211991********。原告王德明与被告王媛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诉前调解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德明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免收。代理审判员 陈冬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纪博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