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重庆致威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封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致威门业股份有限公司,封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0188号原告重庆致威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金龙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定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祖明,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致威门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封林,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致威门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封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致威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致威门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致威门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致威门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封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4元,减半收取602元,由原告重庆致威门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汤启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姚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