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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执字19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孟召建与刘继学、王振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召建,刘继学,王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1978-2号申请执行人:孟召建。被执行人:刘继学。被执行人:王振国。申请执行人孟召建申请执行刘继学、王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2月25日审结。该案(2012)寿民初字第5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王振国已部分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振国所有的位于昌乐县东山花园14号楼1单元401室及车库(房产证号:潍乐房权证昌乐县字第××号)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张树立执行员  杨欣庆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敏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