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执字19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孟召建与刘继学、王振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召建,刘继学,王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1978-2号申请执行人:孟召建。被执行人:刘继学。被执行人:王振国。申请执行人孟召建申请执行刘继学、王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2月25日审结。该案(2012)寿民初字第5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王振国已部分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振国所有的位于昌乐县东山花园14号楼1单元401室及车库(房产证号:潍乐房权证昌乐县字第××号)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张树立执行员 杨欣庆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敏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