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巨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葛惠强、李良会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惠强,李良会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巨刑初字第27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惠强,曾用名葛强,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城镇居民,住山东省郓城县。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30日被成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8年10月31日被减刑释放。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巨野县看守所。被告人李良会,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2月6日被郓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4月30日被减刑释放。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该局取保侯审。因犯强奸罪,于2014年2月24日被郓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7月1日被巨野县公安局羁押于巨野县看守所,2014年12月24日被巨野县公安局送往菏泽监狱。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以巨检公刑诉(2014)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惠强、李良会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生、王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惠强、李良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6日,被告人葛惠强与李良会预谋后,虚构有建筑工地的事实,使用假身份证件,与巨野县广进租赁站的被害人李某某签订租赁钢管、扣件的合同,约定租期90天,押金人民币5000元,租金每月人民币2463元。被害人李某某按照二被告人的要求,将钢管、扣件送到巨野县田庄镇丁官屯村西二被告人虚构的工地上。当日下午,被告人李良会将钢管及扣件拉至成武县后,由被告人葛惠强卖与他人。经鉴定,赃物钢管及扣件共价值人民币54810元。针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书证巨野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租赁合同、户籍证明等;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辩认笔录;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冯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被告人葛惠强、李良会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葛惠强、李良会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葛惠强、李良会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惠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减刑释放,现又犯罪,间隔不足五年,属累犯,对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葛惠强、李良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葛惠强与李良会预谋后,虚构有建筑工地的事实,于2013年3月6日,使用假身份证件,与巨野县广进租赁站被害人李某某签订租赁钢管、扣件的合同,租赁钢管5305米、扣件2050个。当日下午,被告人李良会将钢管及扣件拉至成武县后,由被告人葛惠强卖与他人。经鉴定,赃物钢管及扣件共价值人民币54810元。2014年12月12日,被告人葛惠强、李良会分别退赔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1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剩余部分被害人李某某自愿放弃。另查明,被告人葛惠强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侦破他人盗窃犯罪案件。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3年3月5日,化名陈根伟的带着一男青年到其经营的巨野县广进租赁站租赁钢管、扣件,并谈好租赁价格。3月6日上午,其将钢管、扣件运送到巨野县丁官屯开发区工地,化名陈根伟的交了5000元押金,并在租赁合同上签了陈根伟的名字。一个月后,其到丁官屯开发区工地要租金,发现钢管、扣件都不见了,其联系陈根伟,陈根伟说把钢管、扣件运到成武县大田集镇一工地上了。其到大田集镇联系陈根伟,电话打不通,后再也联系不到陈根伟。其到陈根伟留的地址找陈根伟,村里的人说没有陈根伟此人,到成武县大田集镇派出所了解,派出所查询后说身份证是假的,没有此人。2、证人证言(1)冯某某证实,2013年3月6日,李某某安排其送到巨野县田庄镇丁官屯开发区一工地二车钢管、扣件,租赁方为陈根伟,一男青年收的货。(2)周某某证实,2013年3月6日,李某某安排其送到巨野县田庄镇丁官屯开发区一工地一车钢管、扣件,一男青年在租赁合同收料人处签了陈根伟。(3)宗某甲证实,其在巨野县田庄镇丁官屯开发区看工地,2013年3月份的一天上午,一辆拖拉机送了二次钢管、扣件,一辆三轮车送了一次钢管、扣件,有一小青年在工地接货,有七个工人搭建工棚架,当天下午他们就把搭建的工棚拆了,用一辆绿色的六轮货车把钢管、扣件拉走了。(4)程某某证实,2013年3月份的一天,给其看工地的宗某甲打电话说有人在其工地上搭建工棚,是否让他们搭建,其到了工地,一男子说在其工地西侧有个办公楼项目,其认为工地已停工,对其没有影响,就让他们搭建了。(5)宗某乙证实,2013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6、7点钟,葛惠强、李良会来其门市上,葛惠强说来成武要账。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巨野县公安局出具的菏公(巨野)勘(2014)B060003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巨野县田庄镇丁官屯西,该处为一废弃工地。(2)辨认笔录证明,宗某甲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指出2号照片李良会是在工地接受钢管、扣件的小青年;李某某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指出2号照片李良会是骗取其钢管、扣件的小青年。4、鉴定结论(1)菏巨价鉴字(2013)66号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及说明证实,钢管5305米、扣件2050个,共计价值人民币54810元。(2)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菏公物鉴(文)字(2014)060043号文件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租赁货物钢管6米333根租赁合同乙方收料人处签名为李良会书写;租赁货物钢管6米128根租赁合同乙方收料人处签名为葛惠强书写;租赁货物钢管6米89根租赁合同乙方及乙方收料人处签名为葛惠强书写。5、书证(1)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葛惠强1973年4月2日出生、被告人李良会1986年3月10日出生。(2)成武县公安局田集派出所证明,经网上查询,其辖区内没有身份证号为372928197903170272姓名为陈根伟,家住成武县大田集镇陈胡同村76号的人。(3)巨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发、破案经过。(4)巨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抓获证明证实,2013年8月22日18时许,在巨野县永丰街北段将网上逃犯李良会抓获;郓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抓获证明证实,2014年6月11日16时许,在郓城县郓城镇逸安园院内将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网上逃犯葛惠强抓获。(5)租赁合同书证实,被告人葛惠强、李良会租赁巨野县广进租赁站李某某钢管5305米、扣件2050个。(6)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05)成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05)郓刑初字第170号、(2014)郓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7)谅解书、收款条,证实被告人葛惠强、李良会分别退赔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1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8)线索材料、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等。6、被告人葛惠强、李良会供述,均对上述合同诈骗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葛惠强、李良会均无异议,且证据真实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惠强、李良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良会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告人李良会在判决宣告以前还犯有合同诈骗罪没有判决,对其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葛惠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不足五年,又故意犯罪,属累犯,对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良会有前科劣迹,对其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葛惠强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侦破他人盗窃犯罪案件,属有立功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惠强、李良会归案后,能够认罪,且能退赔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葛惠强、李良会均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葛惠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三千元,剩余七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被告人李良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五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唐存平审 判 员 李太平人民陪审员 史满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姚永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