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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龙岩市天明实业有限公司与龙岩市天高公交广告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龙岩市天明实业有限公司,龙岩市天高公交广告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龙岩市天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闽西交易城C1-2第15-18店。法定代表人邱添明,董事长。被执行人龙岩市天高公交广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南路公交大厦3楼。法定代表人胡胜利,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龙岩市天高公交广告贸易有限公司在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罗支行的存款15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龙岩市天高公交广��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无其它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执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龙岩市天高公交广告贸易有限公司在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罗支行账号90×××17存款1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廖    冰审判员 连  泳  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霞霞(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