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工业园天门。法定代表人:吴为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雨民二初字第00323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皖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1752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