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灯刑初字第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郭××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灯刑初字第054号公诉机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女,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1月10日依法被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市人民检察院以灯检公诉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夏天晚上的一天,被告人郭××在□□市□□游戏厅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宋×一袋冰毒。被告人郭××系抓获归案。被告人郭××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其贩卖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与宋×相识,且二人均吸食毒品。2014年夏天晚上的一天,被告人郭××在□□市□□游戏厅与宋×相遇,宋×知道被告人郭××手中有毒品,欲买100元的毒品,被告人郭××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宋×一袋冰毒,约0.1克。被告人郭××系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郭××的供述;证人宋×的证言;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副本);扣押物品清单;□□市上缴毒品情况表;情况说明;现场检查报告书;鉴定意见;检测结论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检验报告;辨认笔录等在卷佐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且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当庭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5年2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 判 长  王树斌代理审判员  杜丽媛人民陪审员  臧木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海霞附件本案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