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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刘尧阁与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城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尧阁,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城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刘尧阁,男,195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城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友慧职务行长申请执行人刘尧阁与被执行人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城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3)伊民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尧阁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尧阁与被执行人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城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自动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本案标的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伊民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