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乌云毕力格申请执行包玉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50号申请人乌云毕力格申请执行包玉德合同纠纷一案,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4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乌云毕力格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包玉德暂时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414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格吉乐图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通嘎 拉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