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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茂名市禽畜良种场与茂名市茂南城郊经济开发试验区大岭仔居委第四经济合作社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禽畜良种场,茂名市茂南城郊经济开发试验区大岭仔居委第四经济合作社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33号原告:茂名市禽畜良种场。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高山隔坑。法定代表人:阙洪春,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梁坚艺,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剑雄,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茂名市茂南城郊经济开发试验区大岭仔居委第四经济合作社。负责人:黎华锋。原告茂名市禽畜良种场诉被告茂名市茂南城郊经济开发试验区大岭仔居委第四经济合作社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禽畜良种场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晋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车燕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