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法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谷忠臣申请执行杨玉龙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忠臣,杨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谷忠臣,男,194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玉龙,男,195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谷忠臣申请执行杨玉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清民初字第3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谷忠臣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3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军代理审判员 宋星华代理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齐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