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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执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高青县民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贾永清、李翠霞、张广、王永正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青县民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贾永清,李翠霞,张广,王永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849号申请执行人高青县民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贾永清,男。被执行人李翠霞,女。被执行人张广,男。被执行人王永正,男。高青县民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贾永清、李翠霞、张广、王永正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青县人民法院(2012)高商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85113.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贾永清、李翠霞、张广、王永正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青县民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青县人民法院(2012)高商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