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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一(银)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黄石生与谢寿生、谢九长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生,谢寿生,谢九长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银)初字第20号原告黄石生,男,1972年11月2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委托代理人黄斌,江西律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谢寿生,男,1949年7月24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谢九长,男,1977年11月4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石生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方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金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