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王士保与施桂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保,施桂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352号原告王士保。被告施桂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士保与被告施桂华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士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萌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沈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