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洪方喜与安徽力圣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293号申请执行人:洪方喜被执行人:安徽力圣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狮民一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力圣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价值人民币2288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划、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跃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