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中法民一终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于振华与任国明马廷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振华,任国明,马廷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中法民一终字第000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振华,女,195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国明,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李仁强,河南信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马廷爱,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上诉人于振华因与被上诉人任国明,原审被告马廷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初字第2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批准于振华缓交诉讼费至庭审结束。2015年1月27日庭审结束后,于振华没有交纳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书面通知于振华于7日内向本院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于振华在通知时限内仍未交纳。本院认为,上诉人于振华没有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经依法催缴,上诉人仍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于振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20元由上诉人于振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瑞峰代理审判员 徐春宁代理审判员 艾海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檀蓓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