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夏春艳与宋宝堂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4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春艳,宋宝堂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保字第7号申请人夏春艳。被申请人宋宝堂。申请人夏春艳与被申请人宋宝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夏春艳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宋宝堂名下的房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宋宝堂位于平泉县卧龙镇承德华北物流中心xx号、位于平泉县平泉镇中大街x栋xx号(xx家园)各一处,予以查封,查封其间不得办理过户手续、变更、登记、再行抵押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 银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董惟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