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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执行字第4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黄建龙与漳州佳利佳家具实业有限公司、黄清华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龙,漳州佳利佳家具实业有限公司,黄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行字第490-4号申请执行人黄建龙,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被执行人漳州佳利佳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蒋立辉,经理。被执行人黄清华,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州市龙文区。黄建龙与漳州佳利佳家具实业有限公司、黄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建龙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漳州佳利佳家具实业有限公司、黄清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发现无余额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黄建龙尚有本金人民币8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靖执行字第4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建通审判员  蔡小燕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郑海燕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