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刑减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罪犯刘从平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从平
案由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129号罪犯刘从平,男,汉族,1973年1月23日出生,陕西省柞水县人,村民,现在黄陵监狱服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00145号刑事判决,以刘从平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23日);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生效后,2012年11月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刘从平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从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0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从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0个积极。另查明,罪犯刘从平系病犯,又系主犯、二次犯罪。2014年12月16日,罪犯刘从平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3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老病残罪犯鉴定表》、监区干警、罪犯证言及缴费票据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从平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从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23日);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昌柱审判员 潘义民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倪治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