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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法民终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邓术全与田长建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术全,田长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法民终字第1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术全,男,生于1968年4月26日,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住广安市前锋区。委托代理人张红军,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长建,男,生于1981年3月14日,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住广安市前锋区。委托代理人闫晓辉,男,生于1960年5月12日,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住广安市广安区。上诉人邓术全因与被上诉人田长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14)前锋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向邓术全发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邓术全自收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2元,邓术全至今未予交纳,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邓术全在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未按照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成审 判 员  张学明代理审判员  蒋 濒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