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刘海林与兰景一、周凤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林,兰景一,周凤荣,马志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民初字第110号原告刘海林。被告兰景一。被告周凤荣。被告马志涛。原告刘海林与被告兰景一、周凤荣、马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牛宝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海林,被告兰景一、马志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凤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海林诉称,2014年3月24日,被告兰景一、周凤荣自原告处借款40000元,被告马志涛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还款期间届满后,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原告多次找借款人及担保人要求偿还借款,但是被告不予理睬,无奈起诉至法院。故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兰景一、周凤荣返还借款本金40000元(肆万元整),并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利息,给付期间为自2014年6月24日至给付之日;被告马志涛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兰景一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和全部诉讼请求,并承认被告周凤荣系其妻子,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周凤荣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被告马志涛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和全部诉讼请求。经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兰景一、周凤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刘玉江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给付自2014年6月24日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马志涛对被告兰景一、周凤荣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兰景一、周凤荣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宝卫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郭子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