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8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刘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临朐县辛寨建筑公司,王建军,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816-1号申请执行人刘平。被执行人临朐县辛寨建筑公司,住所地:临朐县辛寨镇。法定代表人王升阳,经理。被执行人王建军,临朐县辛寨建筑公司第三项目部经理。被执行人王建华,临朐县辛寨建筑公司第三项目部工作人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平与被执行人临朐县辛寨建筑公司、王建军、王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12)临商初字第107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窦秀兵执行员 苏宪刚执行员 刘长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