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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8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刘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临朐县辛寨建筑公司,王建军,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816-1号申请执行人刘平。被执行人临朐县辛寨建筑公司,住所地:临朐县辛寨镇。法定代表人王升阳,经理。被执行人王建军,临朐县辛寨建筑公司第三项目部经理。被执行人王建华,临朐县辛寨建筑公司第三项目部工作人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平与被执行人临朐县辛寨建筑公司、王建军、王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12)临商初字第107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窦秀兵执行员  苏宪刚执行员  刘长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