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二初字第0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池州市九华农村商业银行站前区支行与谷万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九华农村商业银行站前区支行,谷万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01288号原告:池州市九华农村商业银行站前区支行,住所地池州市站前区。负责人:刘东胜,该支行行长。被告:谷万信,男,1965年4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市九华农村商业银行站前区支行诉与被告谷万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池州市九华农村商业银行站前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时立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彭卓越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