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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2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杨春凤与邱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凤,邱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2997号原告杨春凤。被告邱静。原告杨春凤诉被告邱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春凤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春凤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杨春凤撤回起诉。二、本案诉讼费712元由原告杨春凤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汤跃庆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冉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