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余雪骏与吴通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雪骏,吴通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207-1号原告余雪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泽洨,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通先,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雪骏诉被告吴通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吴通先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3075元的财产,深圳市汇融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2015-龙)汇保第000XX号财产保全保函,自愿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余雪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吴通先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3075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增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慧婷第1页,共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