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立保解字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立保解字12-1号 申请人:蒋某某,女,1951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申请人:李某某,男,1962年9月13日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我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新民立保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申请人李某某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冀XXXX东风标致牌轿车一辆。现因被申请人李某某提供2万元现金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某某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冀XXXX东风标致牌轿车一辆的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丽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杨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