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赵丛胜与薄龙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从胜,薄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129-1号申请人:赵从胜。被申请人:薄龙。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薄龙名下鲁L***号牌小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保全金额:10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薄龙名下鲁L***号牌小轿车扣押于新港事故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惠丰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路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