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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赵丛胜与薄龙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从胜,薄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129-1号申请人:赵从胜。被申请人:薄龙。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薄龙名下鲁L***号牌小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保全金额:10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薄龙名下鲁L***号牌小轿车扣押于新港事故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惠丰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路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