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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顾洪君、张贤良与张贤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洪君,张贤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0065号原告顾洪君。委托代理人吴解平。被告张贤良。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春。委托代理人张克勤、徐伟。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顾洪君诉被告张贤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顾洪君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贤良、平安保险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顾洪君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贤良、平安保险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洪君撤回对被告张贤良、平安保险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顾洪君负担。审判员  储晓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高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