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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执字地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赵炜星与洛阳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炜星,洛阳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地53-1号申请执行人:赵炜星,男,汉族。被执行人:洛阳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甄书彪,该公司董事长。关于赵炜星诉洛阳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洛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洛阳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洛阳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洛执字第0005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会奕执行员 : 孙 乐执行员 :赵洪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晓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