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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风胜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宝泉山镇大崴子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风胜,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宝泉山镇大崴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25号原告:王风胜,男,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宝泉山镇大崴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张文,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风胜诉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宝泉山镇大崴子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王风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0元,由原告王风胜减半负担70.00元。代理审判员  陈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 员代  鸿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