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冯乔刚与重庆市东之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乔刚,重庆市东之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2321号原告冯乔刚,男,1973年7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重庆市东之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4号附1号金贸大厦19-7号。法定代表人杜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乔刚与被告重庆市东之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乔刚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东之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印雪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朱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