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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张一玲、张涵铭与张涵铭、张志通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玲,张涵铭,张志通,张枝逊,张枝远,张葵,张敢,张衡,张信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194号原告:张一玲,教师。被告:张涵铭,退休教师。被告:张志通。被告:张枝逊。被告:张枝远。被告:张葵。被告:张敢。被告:张衡。被告:张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一玲诉被告张涵铭、张志通、张枝逊、张枝远、张葵、张敢、张衡、张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一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一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季文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旭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