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张一玲、张涵铭与张涵铭、张志通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玲,张涵铭,张志通,张枝逊,张枝远,张葵,张敢,张衡,张信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194号原告:张一玲,教师。被告:张涵铭,退休教师。被告:张志通。被告:张枝逊。被告:张枝远。被告:张葵。被告:张敢。被告:张衡。被告:张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一玲诉被告张涵铭、张志通、张枝逊、张枝远、张葵、张敢、张衡、张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一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一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季文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旭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