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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孙珂意与辽宁城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城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珂意,辽宁城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城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002-1号原告孙珂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畅颜,系辽宁鼎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城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岩,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艾鹏,系辽宁元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城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岩,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艾鹏,系辽宁元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珂意与被告辽宁城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城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辽宁城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认购的商品房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原告与被告辽宁城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员工团购协议》,约定原告认购被告城置地产开发建设的位于于洪区的“天铸”项目商品房,但双方在2013年8月7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告退房,被告城置地产于2013年10月30日前返还预交款及违约金;2013年11月19日,原告与被告城投地产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于2014年9月30日返还预交款及违约金。本院认为,原退房后,双方就预交款及违约金的返还约定了具体的期限,双方的法律关系已经转换为债务纠纷,并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同时本案被告辽宁城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沈阳市和平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辽宁城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惠华审 判 员  张 峰人民陪审员  韩皓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凌白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