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法执法字第2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吕翠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翠梅,李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法字第223-2号申请执行人吕翠梅,无职业。被执行人李桂梅,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业银行职工。本院在执行吕翠梅申请执行李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25日以(2014)临法执字第22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李桂梅在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50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桂梅在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执行员 赵海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建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