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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若尔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额尔益西与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尔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额尔益西,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若尔民初字第24号原告额尔益西,男,藏族,四川省若尔盖县人。被告罗勇,男,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禾额尔益西诉被告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额尔益西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额尔益西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额尔益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额尔益西负担。审判员  李小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