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若尔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额尔益西与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尔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额尔益西,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若尔民初字第24号原告额尔益西,男,藏族,四川省若尔盖县人。被告罗勇,男,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禾额尔益西诉被告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额尔益西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额尔益西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额尔益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额尔益西负担。审判员 李小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