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朱冬泉与陈小锋、沈秋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冬泉,陈小锋,沈秋华,吴江市明宇航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007号原告朱冬泉。委托代理人王彬华。被告陈小锋。被告沈秋华。被告吴江市明宇航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冬泉与被告陈小锋、沈秋华、吴江市明宇航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冬泉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冬泉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冬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冬泉负担。审 判 长  姚松杰代理审判员  范媛娟人民陪审员  倪炳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丹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