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朱冬泉与陈小锋、沈秋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冬泉,陈小锋,沈秋华,吴江市明宇航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007号原告朱冬泉。委托代理人王彬华。被告陈小锋。被告沈秋华。被告吴江市明宇航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冬泉与被告陈小锋、沈秋华、吴江市明宇航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冬泉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冬泉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冬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冬泉负担。审 判 长 姚松杰代理审判员 范媛娟人民陪审员 倪炳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丹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