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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龙江县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翠玲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县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胡翠玲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54号原告龙江县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瑜委托代理人范影被告胡翠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江县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翠玲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江县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重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