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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厦门碧利斯工贸有限公司与厦门永日升皮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碧利斯工贸有限公司,厦门永日升皮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717号原告厦门碧利斯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河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如娜、李忠安,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永日升皮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智勇。本院受理原告厦门碧利斯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永日升皮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厦门永日升皮件有限公司投资人许智勇为中国台湾人。根据厦中法发(2014)118号《关于涉台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办法》(2014年修正)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指台商投资企业是指投资人或部分投资人系台湾地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企业包括:(1)工商登记载明投资人或部分投资人系台湾地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第六条规定:“各区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是涉台案件,应当在答辩期内移送海沧区人民法院,逾期不再移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员  胡道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文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