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东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8-12-28
案件名称
黑龙江新鲁西肥料有限公司与王焕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新鲁西肥料有限公司;王焕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东民初字第744号原告黑龙江新鲁西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克东县宝泉镇兴华街。法定代表人郑富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万贵,男,56岁,汉族,干部,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告王焕祥,男,196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新鲁西肥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焕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新鲁西肥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国庆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培峰 来自